

王立华,
然而岭东外贸在无任何批文以及进口许可证的况下,违上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协议的有效期为1994年11月25日前货到大连大窑湾港。 另查明: 并对大连顺达公司违法所得的26.9万元人民代理费予以没收。1995年2月20日,报关费用每吨670元人民(包括批文、书记员任雪峰(代)担任记录。 由于中银公司、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根据岭东外贸与中银公司签订的代理协议约定的内容,其民事责任应由开办该企业的工行梨树支行和辰光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0,
“并请求驳回岭东外贸的诉讼请求。中银公司对损失的造成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审判决对于损失额承担的认定并无不当。有进口经营权的企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连海关向中银公司和大连顺达公司下达处罚通知书,000吨棕榈油的购销合同,祥瑞,工行梨树支行曾于同年7月6日、汕头经济区岭东外贸发展总公司,一、岭东外贸应在船到港前三天向中银公司提供该批货物的各种单证,
而中银公司则利用伪造的报关材料进行报关,因约定的代理事项违了经贸部《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和《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而无效,000吨棕榈油交由岭东外贸销售,香港别行政区北角英道银辉中心14/FE。010元人民,岭东外贸在没有取得配额和许可证的况下进口货物,中国工商银行吉林省分行职员。企业在获得配额管理机构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后,
通关手续,
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辽经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广东省汕头市龙眼北
路14号A栋3楼。该公司总经理。其中工行梨树支行出资130.2万美元,卢秋生,
13日分两次投入资金250万元人民。工行梨树支行、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案的损失是由于中银公司参与走, 负责人: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003元人民,本案涉嫌走,住所地:”余款在报关后全部付清;二、岭东外贸对542.4万元人民损失自负;四、该公司董事长。杨玉林法官:文号:(1998)经终字第248号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1998)经终字第2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健担任审判长,
岭东外贸委托中银公司代理报关4, 但依照其与天津利和公司之间的约定,中银公司除应返还岭东外贸53万元人民预付款外,商检费用),蔡晓实,汕头经济区岭东外贸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岭东外贸)作为需方与天津利和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利和公司)签订一份4, 查明: 应予维持。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决定将4,2001-02-23当事人:蔡晓实、 先应向有关机构申领进口许可证。辰光公司作为中银公司的股东,808万元
人民。 法定代表人: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工行梨树支行、并提供海关联系单、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但中银公司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随后, 000吨棕榈油系岭东外贸所有。808万元人民。彼此间承担连带责
任。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中国工商银行吉林省梨树县支行与汕头经济区岭东外贸发展总公司代理合同赔偿纠纷案时间:
审 判 长 李 健 审 判 员 王 玧 代理审判员 陈纪忠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任雪峰========================================================经开区注册外贸公司 出资期限自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提供棕榈油免税批文及许可证, 原审被告:岭东外贸以每吨670元
按3,岭东外贸于同年10月22日付给中银公司53万元人民预付款。
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则岭东外贸要在提供手续单证上背书,住所地:提货手续不是中银公司的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吉林省梨树县支行与汕头经济区岭东外贸发展总公司代理合同赔偿纠纷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3, 约定由汕头建源公司负责办理进口手续,原审程序违法, 法定代表人: 但转让协议并未经有关审批机关批准。 根据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4号批复的规定,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许可证、同年11月1日,
码头费用、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三、应向本地区、 委托代理人:批文单位的报关备案证明、岭东外贸于同年10月10日与大连保税区中银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公司)签订一份代理协议,并相互间承担连带责任;二、岭东外贸与中银公司签订的代理协议应认定无效。
从而认定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由投资双方来承担亦无不妥。4,
实际上,其亦应对损失承担一定责任。重庆南方食品有限公司自理报关备案证明、岭东外贸与中银公司所签的委托代理合同,其应认缴的出资均未到位,一、为办理这批棕榈油的报关、于1993年4月2日经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批准成立,
中银公司的投资总额为248万美元,000吨共计201万元人民,
辰光公司出资43.4万美元,中银公司与广东省汕头市建源保税仓公司(以下简称汕头建源公司)以联合进口4,大连顺达公司利用单证通关, 中银公司是工行梨树支行和辰光公司合资成立的企业,审判员王玧、香港辰光贸易公司,注册资金也没有到位,同年12月1日,主要内容是:故意实施走行为,
异地报关证明书、报关单。不足,另1,同年12月11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同年4月24日,岭东外贸销售棉榈油后,本院不予支持。010元人民由工行梨树支行承担。该支行行长。大连海关发现所有文件均系伪造。 由岭东外贸承担21, 可以自主经营;无进口经营权的企业,原审被告香港辰光贸易公司代理合同赔偿纠纷一案,200万元人民及有关费用和利息。代理审判员陈纪忠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辰光公司按各自在中银公司的出资比例返还岭东外贸53万元人民预付款,
所有因办理批文、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工行梨树支行抽回了其在合资企业中的投入资金。 岭东外贸遂于1996年7月1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工行梨树支行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住所地: 注册登记证明、请求判令工行梨树支行和辰光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中银公司故意实施了用单通关的走行为,808万元人民的重大经济损失, 中银公司与大连顺达综合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顺达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发回重审。 综上,植物油被列在上述暂行办法的附件《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目录》中。致使代理合同无效,存在罪行为,企业凭进口配额证明向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及其指定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不当代理,杨玉林, 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吉林省梨树县支行为与被上诉人汕头经济区岭东外贸发展总公司、并于同年5月4日领取了企业执照。被上诉人并不知,驳回上诉,一、合营合同约定:岭东外贸和中银公司对此均有过错。因此,
法人执照等文件向大连海关报关,
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放。吉林省梨树县梨树镇奉化大街。 中银公司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至今,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约定中银公司委托大连顺达公司办理4,判决如下:代理协议签订后,中银公司应对其不法行为而造成被上诉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 中银公司和大连顺达公司利用汕头建源公司提供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中银公司的走行为是背着被上诉人所为的,申请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的企业,因此,同年11月19日,协议签订后先付总费用的20%,756元人民,还应对因其违法行为给岭东外贸造成的损失负主要赔偿责任。难以对事实认定清楚, 由工行梨树支行承担36,并导致被上诉人4,000吨棕榈油,驳回原、
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由双方按其出资比例在三个月内缴出各自出资额的15%,从而造成了岭东外贸被海关罚没1, 工行梨树支行不服原审判决,其余部分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十八个月内缴清。适用法律得当,案件受理费70,批文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的复
印件、许可证以及相关费用的支出, 本院认为:参与走行为的单位应列为本案当事人;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中银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造成岭东外贸4,二审期间,将本应由其自行办理的事项委托中银公司办理。成立至今一直没有进行企业年检登记,000吨棕榈油的进口业务。工行梨树支行与梨树县轻化纺织工业总公司签订协议,
并将投入资金转作,程序适当,该协议约定的内容实际映出岭东外贸在向天津利和公司购买进口棕榈油时并没有有关进口批文及许可证。大连海关出具证明确认4,维持原判。注册资本为173.6万美元,第十一条规定:
投资双方亦未能按照约定投资到位。“认定中银公司和大连顺达公司构成共同走,000吨棕榈油由岭东外贸直接转让给中银公司,000吨棕桐油运大连大窑湾港。000吨棕榈油,中银公司在该代理协议中应承担的义务是办理批文、 委托中银公司代理报关,大连海关决定将已被没收的4,
维持原判。遗漏诉讼主体,造成海关罚没并形成损失, 原审判决对此的认定是正确的。判决:并支
付相应的报关费用, 但该公司从成立至今一直未能进行企业年检,适用法律正确,许可证,被上诉人对损失不负直接责任;三、约定由岭东外贸负责一切通关接货事宜。000吨棕榈油的形式签订联营协议书,
许成亮, 抛开通关的违法事实而单审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从合同纠纷, 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000吨向中银公司支付201万元人民。 工行梨树支行、根据上述暂行办法的规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但岭东外贸并没有参与走,将其在合资企业中的股份转让给后者, 进口企业在进口货物前,251元人民。
虽然岭东外贸违有关规定与中银公司签订了代理报关的协议书,工行梨树支行称对原审程序问题不再主张,向大连海关实际缴付罚没金额1,
原审判决依据本院有关司法解释的精而认定中银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000吨棕榈油被罚没, 辰光公司未作答辩。 中银公司作为工行梨树支行和辰光公司合资成立的企业, 而判决上诉人承担大部分责任亦显失公平;三、岭东外贸为了能从天津利和公司处购得进口的4,000吨棕榈油予以没收,一直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年检登记。 同年11月2日,向本院上诉称:由辰光公司承担12,各自应按其约定的出资比例对中银公司的务承担清偿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与中银公司订立代理协议,应委托有进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对外经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划委员会、1994年9月28日,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于1993年12月29日发布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 本部门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机构申请。岭东外贸应该自行办理有关批文以及进口许可证,
并依据法律规定,岭东外贸虽然并不是直接从境外进口棕榈油,
”
000吨棕榈油被海关罚没1,赔偿经济损失1, 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三、对此,
从而被大连海关罚没货物而造成的。
中国工商银行吉林省梨树县支行, 岭东外贸答辩称:辰光公司按各自在中银公司的出资比例对岭东外贸的1265.6万元人民损失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