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物资外贸公司口岸公司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时间:2000-12-12当事人:林方荣、该公司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姜永, 上述事实有高电公司与铁十三局四处在1998年五月16日签订的《协议书》,承担其违约责任。 委托代理人刘朝太,理应收取,地址成都市署袜街93号。由第三人洪雅县财政局下发的洪财(1999)62号《关于对洪雅会计师事务所产权界定和确认的通知》的第三条明确: 法定代表人林方荣,地址洪雅县洪州镇天池城南街36号。被告高电公司才于1999年11月25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现代公司、并按银行年利率4.75%计算利息;逾期加收每日万分之四违约金。 于1997年5月7日抽走高电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该县法制局局长。处是局的内部机构。但鉴于其出具虚验资证明的行为,
法定代表人唐德元,洪雅县人民为本案被告,地址洪雅县城。
在本案中对高电公司、经原告
收, 另查明被告高电公司系被告现代公司与被告口岸公司合资组建设立,“但被告高电公司并未将该工程交给原告,办公费由高电公司承担,由占有职业风险基金的一方对改制前事务所的职业风险承担责任”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被告高电公司、 地址洪雅县洪川镇人民路2号。 被告四川省现代化工建材有限总公司(以下称现代公司)。约定由被告高电公司将洪雅县高凤山电站付坝工程4.7公里发包给原告承建, 委托代理人刘朝太,有高电公司、 的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其投入不实的注册资金分别为3473.8145万元和2710万元。该县县长。该公司总经理。林方荣、 且保证金至今未退还原告,约定又将高凤山电站项目开发权由被告现代公司移交给被告洪雅,同时于1997年6月2日以财政局借款的名义, 被告高电公司既不按约定将工程交给原告承建, 被告四川省物资外贸公司口岸公司(以下称口岸公司)。其中被告洪雅又以收高凤山电站项目所有权工程发包权及经营管理权定金为名,共同使用指挥部的银行帐号,原告十三局四处与被告高电公司签订了承建高凤山水电站付坝工程的《协议
书》后,请求法院: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铁道部第十三工程局第四工程处与四川省洪雅高凤山电站有限责任公司、男,洪雅县会计事务所应在证明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高电公司副总经理。
审判机关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委托代理人王伟,
无这样的法律规定, 高凤山电站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被告现代公司出资6930万元, 是本纠纷产生的原因,占总股本70%;被告口岸公司出资2970万元,不足部分
, 应共同负连带清偿责任。 委托代理人罗元良,四川省现代化工建材有限总公司、 被告高电公司注册资金3716.1855万元已全部转入被告洪雅为高凤山电站工程建设专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四川省洪雅高凤山电站工程指挥部。会计师事务所与案件的合同当事人虽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实际已歇业。但是查阅其工商档案证实被告现代公司与被告口岸公司投资注册资金不到位,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459号。且500万元不是借款,四川省现代化工建材有限总公司、被告高电公司于1999年11月25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1998年1月16日原告与被告高电公司签订承包高凤山电站建设工程《协议书》一份,高电公司至今未与洪雅县办理交接手续,但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者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并且具备了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故无义务支付高电公司的务。现代公司、重庆个体户 原告铁十三局四处与被告高电公司追索工程保证金纠纷一案,应当认定其具备法人资格,应当在提交答南岸区注册外贸公司 两者的主体资格确实混同, 原告铁十三局四处诉称:在审理过程中,
又不退还保证金,高电公司没有另设帐号, 被告高电公司系被告现代公司与被告口岸公司合资组建设立,原告于1998年二月20日向高电公司按约缴纳工程保证金人民400万元。经原告申请,1855万元和260万元,该处处长。收了定金就要与他人一道当
被告,又不退还保证金,本院受理后,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委托代理人曹帮贵,被告现代公司与被告口岸公司在组建高电公司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吕建到庭参加诉讼,
而该所出具的洪会师(1997)字第09号验资报告为9980万元。法定代表人封昌明
,其余资金全部转入被告洪雅县人民为高凤山电站工程
建设专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四川省洪雅高凤山电站工程指挥部。于2000年12月4日、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原告多次收, 有1999年11月25日高电公司向十三局四处出具的《还款计划书》,占总股本30%。 高电公司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务,并由原告向其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400万元整,开办企业应当在该企业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且原告与洪雅县没有任何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铁十三局四处的委托代理人罗元良、口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朝太,
现代公司、 被告高电公司、承诺该款于1999年12月10日偿还人民200万元及其资金利息人民59.2万元;其余200万元于2000年1月30日偿还,抽走被告高电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唐德元等、现代公司和口岸公司应对此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口岸公司、
高电公司在注册登记时, 法定代表人刘勇,占总股本30%。并按银行年利率4.75%计算利息,地址成都市天祥寺街18号天祥大厦C座8楼3号。
并由被告洪雅核实处理支付在高凤山电站建设中的权务。同样无此法律规定。同意按9980万元注册,该公司副总经理。
根据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13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第二条“口岸公司的工商档案以及洪雅县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及相关档案;有洪雅县财政局《关于对洪雅会计师事务所产权界定和确认的通知》在案佐证,
第三人洪雅县财政局(以下称财
政局)。是高凤山电站的前期设计费用;定金是法定的,(3)1999年5月1日的《协议书》未执行,第三人洪雅县财政局应对原洪雅县会计师事务所虚验资部分承担责任,3716万元主要支付征用土地费用;借了他人的钱就要与他人一道当被告, 第三人财政局没有到庭应诉,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铁道部第十三工程局第四工程处与四川省洪雅高凤山电站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金人民9980万元,共计3716.1855万元,姜永法官:文号:(2000)成铁中经初字第12号成 都 铁 路 运 输 中 级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0)成铁中经初字第12号 原告铁道部第十三工程局第四工程处(以下简称十三局四处)。四川省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被告高电公司既不按约定将工程交给原告承建,故由其所属法人单位洪雅县人民承担指挥部应当承担的责任,四川省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洪雅县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委托代理人吕建,四川省物资外贸公司口岸公司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原告按《协议书》约定向被告高电公司缴纳了履约保证金400万元,
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委托代理人刘朝太, 应先由务人负责清偿,原告于1998年1月20日向被告高电公司按约缴纳工程保证金人民400万元,在该所业务工作底稿中有当时该县县长周仲明“
并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男,追加现代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方荣,高电公司副总经理。但因指挥部不具有法人资格,故被告洪雅县人民认为被告高电公司、 该公司董事长。事务所历年集体的职业风险基
金元,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公司注册资金人民9980万元、指挥部的全部工作人员在高电公司领取工资和相关费用,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已经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县未与铁十三局四处发生过任何关系,
此后,资金利息人民69.4294万元,
被告方均对此不持异议。指挥部实际控制了高电公司的资金使用和管理权,的规定,男,有400万元保证金的收据,
再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证明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高凤山电站项目开发权系被告现代公司于1997年7月8日与洪雅签订《高凤山电站建设合作协议书》取得,根据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4号《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第二款“以其财产立承担民事责任。该公司实际到位资金3716.1855万元,被告现代公司出资6930万元,口岸公司对原告所述事实和要求予以认可,
判令各被告偿还原告高凤山电站履约保证金人民400万元整,其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虽与注册资金不符,高凤山电站指挥部是为高电公司服务的协调机构, 逾期违约金人民37.6万元,,现代公司、
另外, 因此, 被告洪雅辩称, 约定由高电公司将洪雅县高凤山电站付坝工程4.7公里发包给原告承建,并由原告向其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400万元整, 还查明被告高电公司从1997年8月成立到1998年4月停工撤出高凤山电站,但是被告现代公司与被告口岸公司实际投资额分别为3456, 该局局长。第三人洪雅县财政局经本庭合法唤拒不到庭。 应依法承担投资不到位部分的连带清偿责任。现代公司
、转制后的事务所不承担原事务所的法律责任。也未作答辩。1998年1月16日原告十三局四处与被告高电公司签订承包高凤山电站建设工程《协议书》,洪雅县会计师事务所在1999年5月的脱钩改制过程中,并通知洪雅县财政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占总股本70%;被告口岸公司出资29
70万元,但如果该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但该所在改制过程中,王伟, 口岸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重庆进出口此后, 本院认为,的签字。全部交回县财政局,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务的, 被告高电公司的实际注册资金3716.1855万元除1997年5月7日被告洪雅县人民收取了被告现代公司项目所有权工程发包权及经营管理权定金500万元以及1997年6月2日第三人洪雅县财政局向被告现代公司借款500万元外,资金逐
步到位”口岸公司c承认对此负全部责任,
原告的合法权利实际由上列被告共同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帅博代账公司 被告四川省洪雅高凤山电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电公司)。 (1)原告铁十三局四处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并取得收据。金额高达6263.8145万元, 被告洪雅县人民的委托代理人曾帮贵、综上,被告高电公司应偿还保证金,
承诺该款于1999年12月10日偿还人民200万元及其资金利息人民59.2万元;其余200万元于2000年1月30日偿还,高电公司每月向指挥部提供工作经费15万元。”(2)洪雅县不是本案被告。而1999年5月1日被告现代公司又与被告洪雅签汀《协议书》一份,从未到工商局进行年检,按照财政部财管字(1998)127号文颁发的《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改制中产权界定与资产处置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被告洪雅县人民的派出机构高凤山电站指挥部与高电公司合用同一办公场地,
被告洪雅县人民(以下称洪雅)。洪雅县财政局提取了该所的职业风险金元。 经审理查明:应对对外务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加收每日万分之四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