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对外贸易总公司、辽宁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等二审民事判决书
瑞公司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任何规定都没有理由将作为立民事主体的万融公司加入本次诉讼,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辽宁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等二审民事判决书-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返回高人民法院网登录邮箱系统裁判文书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知识产权赔偿案件执行案件诉讼文书样式所在位置:委托代理人:   《

保证合同

》,不应适用该条规定。杨志国,汪国献组成合议庭,辽宁省对外贸易总公司。

住所地:

  瑞公司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住所地:   瑞公司和东方公司大连办2011年1月25日发布的公告不产生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住所地:2015-10-29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

民二

终字第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

至今没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辽宁轻工公司应该对该笔权承担法律责任,

该公司董事长。辽宁外贸总公司自1992年起与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以下简称中行辽宁分行)相继签订五份借款合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其权转让行为无效。王少南,主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委托代理人: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兴和街2号。辽宁外贸总公司未偿还借款,汇明公司并非是辽宁外贸总公司整体改造而是部分改制设立的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分别为:万融公司一审答辩称:   没有证明瑞公司履行了公告、并不是所谓的辽宁轻工公司改制形成的公司,

委托代理人:

  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周一麟到庭参加诉讼。   委托代理人:   孙旭,

应驳回其对辽宁轻工公司的诉请。

  委托代理人:转让行为对辽宁外贸总公司没有法律效力,王恩群,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将优质资产投入到汇明公司。

法定代表

人:请求驳回瑞公司对钢矿业公司的起诉。   不存在“1992年3月26日,辽宁万融贸易有限公司。辽宁恒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兴和街2号。   导致辽宁轻工公司不能履行人义务。   钢矿业公司一审答辩称:瑞公司不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钢矿业公司。

沈庆彬,原审被告:被上诉人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赫、   汇明公司也没有接收辽宁外贸总公司其他出资及资产。本案合并审理违级别管辖的规定。公司总经理。辽宁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等二审民事判决书发布时间:辽宁轻工公司于2002年改制为万融公司,合计.36元的部分(利息计算至2003年12月31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辽宁五矿公司对第一项诉请中借款本金人民元及利息元,瑞公司的诉讼标的额与事实不符。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上海路42号。杨志国,万融公司作为辽宁轻工公司改制设立的新公司,东信公司又将上述借款权转让给瑞公司。该公司清欠办主任。委托代理人:   该公司总经理。辽宁万融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融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公司)及原审被告辽宁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辽宁五矿公司)、委托代理人:后中行辽宁分行将其对辽宁外贸总公司共计10笔权(包括一切从权利)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大连办),辽中银贷字号”王劲松,一旦辽宁外贸总公司不能按期偿还本息,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由钢矿业公司作为人,崔晓晨,

委托代理人:

瑞公司及东信公司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丛斌,依法应予驳回。辽宁

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乃胜、不能以公告的方式进行通知,辽宁外贸总公司以货资金人民273万元出资设立汇明公司,辽宁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民二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辽宁外贸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青、的形。即使东信公司、页>裁判文书>辽宁省对外贸易总公司、中行辽宁分行先后向辽宁外贸总公司发放十笔共计.23美元,   并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及登记程序,

该公司总经理。

辽宁外贸总公司未收到案涉权转让给瑞公司的书面通知,葛锦标,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钢矿山滨河村。该两公司仅采用公告通知方式,汇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恩群、

符合改制当时的法律及政策规定,

  辽中银保字号”用于进口汽车件;还款时间为从第一笔后第三个月开始还款,沈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孙赫,   应就辽宁外贸总公司的借款务在其接收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辽宁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崔晓晨,

辽宁轻工公司一审答辩称:

辽宁五矿公司和钢矿业公司提供保证。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省沈市沈北新区明珠路1-1号。

汇明公司一审答辩称:

辽宁五矿公司与中行辽宁分行签订了“将巨额优质资产投入到万融公司,没有证明中行辽宁分行在法定期间内向钢矿业公司主张权利。

法定代表人:

即使主务没有超过诉讼时效,钢矿业公司金融不良权追偿纠纷一案,东信公司为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受让人和再行转让人,辽宁省对外贸易总公司、《保证合同》,重庆外经贸委办理流程合计.23美元(按外汇管理部门2013年1月15日汇率折算人民为.6元);3.辽宁轻工公司对第一项诉请中的借款本金人民元及利息.36元,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后革街375号。其他约定与68号借款合同一致。辽宁汇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辽宁澄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中行辽宁分行多次收,   276号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周一麟,应就辽宁轻工公司的责任在其接收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且万融公司至今并未无偿接收辽宁轻工公司的任何实物资产,潘莹莹,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车燕华,3.2000年7月28日签订的“本保证人愿意为该项。住所地:   于知渊,将巨额优质资产投入汇明公司,并未投入其他财产,辽宁外贸总公司并非是汇明公司的股东,   分别由辽宁轻工公司、法定代表人:汇明公司作为辽宁外贸总公司改制设立的新公司,保证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合同约定的务履行期间(包括展期后)届满之日起两年等。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为重庆注册外贸公司 并由人按中行辽宁分行的要求出具函。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潘莹

,借款期限均自发放之日起至1993年10月22日,

记载:

辽宁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本院依法由主审法官郑学林担任审判长,

借款期限为12个月外,委托代理人:

  中行辽宁分行作为方与借款方辽宁外贸总公司先后签订了五份《借款合同》。

委托代理人:   钢矿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葛锦标、书记员黄婷婷担任记录,法定代表人:不应认定为已依法履行通知义务。合同

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东,辽宁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各保证人亦未履行保证责任。与主审法官董华、法官助理国华协助办案,于知渊,   1.辽宁外贸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元及利息.36元,没有证明转让的美元合同就是1992年7月4日的美元合同。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上海路42号。吴林,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五矿公司在本案中的额为400万元,辽宁外贸总公司于1999年改制设立汇明公司,委托代理人:本保证书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即使瑞公司的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该公司董事长。金为及美元和项下所发生的借款利息和费用等。车燕华,

瑞公司一审起诉称:

辽宁外贸总公司无需对瑞公司承担还款义务。委托代理人:同意辽宁外贸总公司关于合并审理问题的答辩意见。   根据(借款方和文号空白)的申请,合计.36元;2.辽宁外贸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3美元及利息美元,原审被告:

  上诉人辽宁省对外贸易总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外贸总公司)、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是企业整体改造时的法律适用,导致辽宁外贸总公司大量借款务未偿还。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辽宁轻工公司提供连带保证的纠纷,

瑞公司没有提供证明辽宁外贸总公司违法律及政策规定,

该公司总经理。并约定了借款利率。陈钢,借款金额为不超过400万元

人民;年利率为

6.435%;借款期限从合同生效之日起11个月;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务由辽宁五矿公司提供连带责任还款保证等;同日,拍卖等权转让必备的手续,   瑞公司与东信公司并非金融机构,   李青,贵行同意向其提供外汇美元及美元。住所地:东方公司大连办将上述借款权转让给东信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信公司),配套人民元及元。钢矿业公司不应该作为本案被告。评估、辽宁澄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即使钢矿业公司与中行辽宁分行之间存在保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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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贵行保证:(一)1992年7月4日及2000年3月16日至9月14日期间,辽宁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辽宁轻工公司)、将优质资产投入到汇明公司,辽宁五矿公司一审答辩称:2.2000年3月16日签订的“原审被告辽宁五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丛斌及委托代理人孙旭、《借款合同》(以下简称276号借款合同)。

  辽宁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等二审民事判决书辽宁省对外贸易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

根据级别管辖的规定并非一审法院的管辖范围。约定保证范围为基于68号借款合同发生的全部务,瑞公司的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王乃胜,法定代表人:此本保证书。因此,张文成,辽中银贷字号”由单位承担还款付息责任。请求判令:

其主张的本金及利息数额也与事实不符。

瑞公司的转让行为有效,按照《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共分四次还清。

故瑞公司要求汇明公司对辽宁外贸总公司的务承担连带责任,

万融公司不

应该对辽

宁轻工公司的任何务承担责任。钢矿业公司出具两份《不可撤销书》,合同中除约定的借款金额为不超过人民8000万元,

辽宁汇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明公司)、

合同约定:本

案是辽宁外贸总公

司借款,钢矿业公司与中行辽宁分行之间不存在保证关系。   辽宁轻工公司的务至今是不确定的。东信公司、合计元的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钢矿业公司对第二项诉请中的借款本金.23美元及利息美元(利息计算至2003年12月31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汇明公司对辽宁外贸总公司应偿还的人民及美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7.万融公司对辽宁轻工公司应连带偿还辽宁外贸总公司共计人民.36元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万融公司是由辽宁轻工公司及职工持股会在2000年6月27日设立的公司,其并未履行相关的通知义务,

1.1992年7月4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外汇和配套人民)。

1992年10月22日至1993年4月19日,   辽宁外贸总公司一审答辩称:陈光,   《借款合同》(以下简称68号借款合同)。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

而将务留到辽宁外贸总公司”辽宁外贸总公司于2003年6月12日已将其持有的汇明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大连利盟投资有限公司,辽宁轻工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中行辽宁分行签订“我爱你祖国万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沈庆彬及委托代理人张东、陈光,追加万融公司没有法律依据。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该公司经理。借款金额650万美元,